政策法规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2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推行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水利局
2017年7月28 日
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做出以下执法决定须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行政处罚: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强制: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物品金额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或代履行费用5万元以上的)。
(4)行政征收:征收金额较大的行政征收决定(自然人1万元以上、法人和其它组织5万元以上的)和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减免缓行政收费决定的。
(5)行政检查:纳入市政府行政检查计划的、受理群众实名举报而开展的执法检查以及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的联合检查。
(6)行政裁决:在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区、县(市)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决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在权责清单基础上梳理《沈阳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 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审核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
3.审核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审核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审核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6.审核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7.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九条 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裁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